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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2010年3月3日香港报业评议会公开谴责《东方新地》侵犯陈巧文私隐
香港报业评议会公开谴责《东方新地》第632期在未获得陈巧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及刊登她在家中的个人生活照片,侵犯个人私隐。此等行为违反了《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的第4条及第7条,以及新闻摄影运作细则的第3条的规定。 香港报业评议会共接获49名公众人士投诉,指《东方新地》以偷拍的方式,获取他人私生活的照片并于第632期刊登此等照片。投诉人认为,公民社会中一项最重要的资产,就是人权和自由,包括其私生活不受干扰,投诉人担心如果不及时处理此事,这种不良风气会在社会上扩散,严重影响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报评会根据附例,按既定程序处理投诉,最后裁决《东方新地》的有关报导违反守则,并去信要求《东方新地》响应,但在限期过后,该杂志仍未回复本会。 报评会认为,陈巧文在家中的衣着习惯和市民的公众利益或知情权并没有任何关系,《东方新地》刊登这些照片,违反相关操守守则,因此本会裁决对《东方新地》作出公开谴责。本会希望新闻工作者要注重专业操守,令香港公民的个人私隐得到尊重及保护。 附录:《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 第 4 条 新闻从业员应尊重个人名誉和私隐。在未经当事人同意,采访及报道其私生活时,应具 合理理由,适当处理,避免侵扰个人私隐。 4.2传媒报道公众人物的个人行为或资料时,须有合理理由; 第 7 条 新闻从业员应以正当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图。 运作细则 新闻摄影 第 3 条 摄影记者在拍摄过程中应该尊重被摄者的私隐。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