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评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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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团体主办 「保障私隐研讨会」纪录

出席研讨会人士:
张圭阳 香港报业评议会代表, 研讨会主持
梁天伟 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代表
黄应士 资深传媒人
陈韬文 香港报业评议会代表
胡丽云 香港记者协会代表
赵应春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代表
叶英杰 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代表
陈婉莹 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
甄美玲 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
张善喻 香港大学法律系
韦杜灵(Doreen Weisenhaus) 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



张圭阳:

除非特别申明,下列讲者言论代表个人立场。这次会议的发言将会整理成文交到9月中召开的立法会祯讯科技广播小组以作参考。同时,这次研讨会内容会在报评会的网页上发表。


梁天伟:

港大民意调查显示八成香港市民要求政府立法,令到偷拍刑事化。特首紧跟着发表公开讲话,谓自己“感同身受”,希望立法会法改会认真讨论该次事件。前晚,我更听到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有需要立法”。事态似乎发展得愈发严重。我们认为大家应该关注这个事件,共同讨论如何去解决。

首先,作为新闻工作者,我很反对立法,反对刑事化“偷拍”这一现象。因为这其实是新闻工作者的一个工具,用于侦察新闻。

回顾这一事件,到现在为止,黎智英仍未发表过任何意见,而那张照片本身(指阿娇被偷拍相)其实并没有什么东西看。依据淫亵及不雅刊物审裁署裁定,这张照片已经被定为二级,法庭也将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聆讯。

继续下来,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处理此类事件。香港杂志的相片的尺度向来宽松,如今日3周刊就又注销了一张裸体遮胸照片。一来,我们固然反对“偷拍”刑事化,二来,我们是否也应该思考,行内如何进行自我规范,树立媒体工作者有操守、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而不是随波逐流。森美事件后,很多大学生认为该事件“无所谓”,鲜有对此进行反思或批判者,而我却认为应该严谨地反思这个现象。社会在变化,很多界限开始宽松化。大众对这一变化习以为常,我却认为这十分“大件事”,大家应该认真思考一个社会的尺度究竟可以去到什么地步。

今次事件发生后,我想,传媒界的众多同仁聚在一起,可不可以共同来思考,不要等政府来监管我们,而是自己采取措施,做个负责任的传媒工作者。

现在,我们发现传媒似乎都比较“同情”立法,反对的声音很少,这是个很让人害怕的现象。


张圭阳:

我补充一下这个研讨会的缘起。本周三新闻工作者联会召开理事会,讨论了这一事件。大家觉得几个新闻组织应该坐在一起共同讨论一下这次事件。并请了几位学者来和我们分享他们的专业意见, 这就是今天开会的源起。


叶英杰:

因为我自己很少做前线采访,所以未必可以以前线摄影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待这次事件,但我作为一个行内人士,我很清楚前线摄影记者其实很不想参与一些偷拍工作,特别是涉及道德或个人私隐的工作。

这次事件要分两方面看。一方面,这次事件不清楚是否行内记者所为,还是杂志社向外面其它人购买相片。另一方面,我们仍然谴责杂志最终出版了这张照片,因为它涉及了不道德情况。

是否应该立法将“偷拍”刑事化?笼统而言,我很同情公众对这一事件看法,以及当事人的感受。但是,涉及法律,我们应关注立法如何去界定以及监管这类事件。诚然,如果我们反对立法,那么这个问题也就不用再去管,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可以为各方所接受并实行呢?我们常常强调行内的自我监管,但我很怀疑这究竟最终能够做到什么。我们现在面临这样一个困局:我们关起门来说不相信立法,社会受众却不相信我们行内可以自律。我不知道这样一个困局如何才能打破。

所以,我自己的立场是比较矛盾的。一方面,我希望思考如何在不立法的情况下行内可以自律,让社会大众相信行内有能力自己去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角度上,我是坚决反对立法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行内不能有效自律,我则未必会坚决反对立法,但是我会对立法条文持谨慎态度,看它如何去界定、规范、监管这一现象,以防“矫枉过正”。


胡丽云:

记协的立场一向十分清晰。在杂志出版当天,我们已经发表一个谴责声明。今次的事件中,我发现缺少了“公众利益”。其实,记协一直都有专业操守规定,除了在公众利益的大前提下,我们不能用这样隐蔽式的方式去做采访。而这次事件中,我们并没有发现这样的“公众利益”,所以记协对这一事件的谴责立场是十分鲜明的。

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民情汹涌,大家愤怒地提出要“立法”。这个时候,我却觉得应该冷静思考,现在提出“立法”是否恰当。这次立法的提议让我想起了“截取通讯条例”:在缺乏详尽讨论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截取通讯条例”,最终导致很不好的后果。对于新闻界而言,传媒工作者因此难以保护采访消息来源。

这次事件也是一样,现在提出立法是否理性?而为何一开始就直接要将其“刑事化”,而不用民事途径去处理?而报告中关于“私人处所”的界定则更令人感到奇怪,为何连医院或者护理院此类都被界定为私人处所?如果这个报告中的界定成为法律,那么以后很多新闻都无法操作。

我们的立场是,第一,对此次该杂志用这样的手法报导这样性质的新闻提出强烈谴责;第二,我们绝对不认为现在是一个恰当的时机去考虑立法;第三,我们更加不认为处理手法要根据法改会报告书来进行;第四,更加不应该是“刑事法”。


赵应春:

先说说我自己的想法。对于该次事件我感触良多。五年之前,当法改会提出要如何监管传媒时,我曾积极与社会各界讨论关于立法监管传媒所将引起的后遗症,也很义不容辞地为新闻界正言。当时政府没有立刻进行立法,行业则试图作自我检查。当时行内讨论推出新闻专业守则,也成立了民间组织的报业评议会。但几年下来,我们发现情况并没有变好,让我对局面感到悲观。

几年下来,情况可以分为几个层面。在社会上,偷窥文化变本加厉;传媒更加趋向商品化运作,市场规则导致专业及道德操守难以保持;行内的自我监管难以奏效;报业评议会则变成“无牙老虎”,力量薄弱,难以监管整个报业,对非会员的监管没有法律保障,批判传媒时还曾被告诽谤,工作很受制肘。

当社会上一有事情发生,人们总是倾向于立法来解决,但我觉得立法监管传媒可能“十蔽”生。是否要一步走到那个地步,我有所保留,但是如果不采取措施,情况也会更差。有时,我甚至担心我们所倡导而坚持的“新闻自由”其实变成了某些人贩卖其商品的挡箭牌。“新闻自由”是一个崇高的理念,但却有被滥用的危险。大家要明白,“新闻自由”并不包括偷看别人换衣服的自由。

一方面,我们怀疑倡导新闻自由却被人滥用是否值得;另一方面,我们亦担心立法监管会否“一杆打翻一船人”,矫枉过正。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在这两端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也许,当报业评议会拥有更多实质的权利,能够更有效地实施监管时,我们可以在两点之间寻找到一个立足点。这次的事件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社会各界及传媒界共同来思考这个问题。


黄应士:

新闻自由,指的是自由地采访对于社会重要的事宜,而不是“换衣服”。

第一,在这次的事件中,有一点让我特别注意。相片其实什么都没有拍到,但似乎因为是“壹集团”所为,整个传媒界便对它发起严厉声讨。谴责《一本便利》是应该的,但为什么其它的八卦杂志每周出版这类照片,却都逃过了指责?我的观点是,如果要指责,则要指责全部,而不应该只针对一件事情。

第二,传媒纵然是商品,为什么就不能期望他同样有操守?现在香港的传媒越来越过分,昨天无线新闻,对车祸场景进行特写报导,这是否有必要?目的又何在?这次事件,不是仅仅关乎色情,仅仅抓住“偷看更衣”就能讨论出来的,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它折射出来的是整个香港传媒的风气。

现在人人说“知情权”,但鲜有人知道什么是“知情权”。你有权力“知”别人换衣服么?“知情权”成为尚方宝剑,时常被滥用。“第四权力”并不是(大晒)。

传媒道德操守中最基本的是“尽可能减少对受众造成伤害。”车祸的报导是否需要特写,是否需要一定血淋淋?做之前,都应设身处地地去想,现在连这个都不去想,说明了什么?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记者,但很多人却长久地忘记了这一点。作为人,首先应该有基本道德。香港的记者没有一种自己的反思性,上司叫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显然是不行的。其实,在工作中,记者也应该对事件进行独立思考,依靠基本的道德操守来处理。

讲到操守,分三个层次:一线记者的操守;编辑,监制的操守;媒体经营者的操守。各个层级的人都应遵守自己的操守,承担自己的责任,要自律则不能推卸责任。

立法是行不通的,但是我能担保,传媒工作者如果不自律,就算有法律也没用。也许,报评会是“无牙老虎”,但好过没有。

这次事件中,还应注意的是,艺人虽然对这次事件义愤填膺,但是其实艺人对所谓偷拍也持双重标准:未红时希望被偷拍而增加曝光率,红了之后则坚决指责偷拍。两面之间,其实与媒体互相利用。

个个人都反对法律,但是,没有法律怎么办?人人都说身不由己,但其实这些都是借口。“身不由己”不代表可以?弃道德操守。


陈婉莹:

这一段时间,新闻界很热闹。做新闻的人成为了新闻的主角其实就是一个坏消息。

第一件事情就是程翔的案子;第二件事情就是内地记者披露IPOD在深圳的工厂变成工人的“血汗工厂”,被台湾老板索赔3000万,最后在社会的一片指责声中将索赔额降为一元,但案子仍未撤销;第三件事情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偷拍事件。

怎么看,前两件事情都远比第三件严重,但事情却发展到今天我们要在这里来一起讨论这第三件事,让人不禁有些感慨,还有一些无奈和悲情。之前,政府提出要立法监管新闻界时,我们一致反对立法,而民众也站在传媒这边;可是这次的事件,民意又在哪里呢?

我希望提出一个小建议,以求在自律和他律之间找到一点解决的办法。解铃还需系铃人,报纸老板首先应该承担责任。是否可以在立法这把“刀”砍下来之前,要求报纸老板同意接受一些基本守则,并签名承诺遵守。如:不能在医院的私人病房中照相。又如:对性侵犯的受害者不作曝光等。我觉得我们可以制作类似的公约,让香港主要报纸的老板都来签字承诺。这也能够挽救香港传媒的形象,反映香港是一个有品味的社会。

我也同意立法其实不能从基本上解决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一个道德水准的问题,道德的要求向来比法律更高。如果我们的社会要靠法律才能约束人们不偷拍别人换衣服,那这个社会已经去到了一个很可怕的地步。我们要求新闻工作者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记者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水平,这个要求是要比法律要求高的。

所以我们现在要达成一个共识。几年来,大家已经做了很多事情,但是发生的事情让人应接不暇。这次的事件,简直是勾起了“新仇旧恨”,所以我觉得,不要讲那么多,我们可以代表民众,代表社会,向黎先生,其它报纸老板提出这样的一个要求来签名。


甄美玲:

我觉得刚刚的建议是可行的,但是我还可以更具体。99年的时候,四个会已经出台一个“四会联合专业守则”,但内容比较笼统,现在详细补充一些具体内容。

首先,在道德操守上,要求报评会成员设立一个高级编采人员,或者申诉专员。当接到投诉时,要向公众作出解释。

其次,在法律方面,现存的有关传媒行业的法律很多地方都比较含糊,而有些杂志更是把触犯这些法律可能会付出的罚款拨作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这样一来,这些杂志几乎可以忽略条例的约束;反而,我们发现,这些条例却会不正常地干扰到正常的新闻工作。如新闻报导中要报导非洲土著赤裸上身,按照条例,全部要打格子,但是这种做法显然干扰了正常的新闻报导。

那么如果进行私隐立法呢?

这次的事件,不仅让名人们紧张,其实普通人也人人自危,感到私隐受到威胁。而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往往滞后于西方。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加拿大都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专门立法,禁止偷看方式的偷拍。这样一种立法把所有形式的偷拍都包括进去,并且规定得非常细致,并且不是专门针对名人,而是涵盖了对所有人私隐的保障。这样一来,立法可以使公众安心,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香港法改会一往出台的报告都没有就此范畴进行研究,所以我们可以建议政府更加细致地讨论这个问题,在立法的同时既保障市民的私隐和尊严,又不影响新闻自由。

现在,香港关于私隐的各种规定都比较含糊,范围介定得很宽松,有时会不正当地影响正常的新闻工作。所以,立法是很危险的,需要仔细斟酌。所以,现在我们要看的是:一,自律有没有很具体地在执行?二,法律方面,偷窥式的立法有没有很具体?三,立法很危险的,概念模糊。

政府的立法其实反映了对于传媒的不放心和对于高科技的一种忧虑。那么对于传媒的部分就要靠传媒自己去解决了,如果自己能够做得好的话就自然能消除别人的担心。


陈婉莹:

监管要有一定步骤,规定一定要具体。这些都可以在我们给报老板的协议中反映。


韦杜灵:

现在大家都在谈及修立新的法律,但是我想强调的是,其实在香港的现存法律中,已经存在可行的法律条文来解决类似这次的事件。很多国家运用这些现存条文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只不过香港还没有意识到去使用它们。那奥美甘宝的案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香港的名人和公众为什么不能从这些现存的法律中入手呢?

另一方面,对于现在的法律条文,我建议要非常仔细地去研究它们的行文。注意它们是否能够为新闻自由提供正当的保护。


张善喻:

我没有从事过传媒工作,所以我并不是很同情传媒。我首先感到,我不相信所谓的自律或者操守守则,因为这些事情讲了很长时间了,但都不是很见效。至于刚才说到的有其它的法律途径可以保护受害人,我又觉得不尽不实。一来,如果使用民事诉讼,不是每个人都能负担昂贵的诉讼费用,也不是所有人愿意这么做;二来,刚才提到香港法律可以学习英国的先例,例如奥美甘宝的案子,我也觉得不可行。从法律方面看,这两个地方的情况是不同的,英国有跟随欧洲人权法院的那一套,但是香港仍没有任何法律引用这样的私隐法。

我不信传媒能够靠自律做到。至于这次的事件,偷窥偷拍是大是大非,立法有何不可呢?是否一讲到立法,传媒是否就觉得“不能碰我”,接着继续做一些过分的事情呢?


甄美玲:

香港是否能够向英国学习,从英国全盘引进这样的案例处理方法呢?如果引进的话,有好有不好。好的方面是可以提供更多的保障,不好的方面是可能不能够保护到传媒,对传媒不一定有利。


陈婉莹:

现在的问题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我们应该像韦教授所说的那样,可以从现行的法律中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在使用之间,要对这些法律进行测试检验,确定它是否可行,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黄应士:

法律对于平民而言没有多大意义,平民没有钱去提出诉讼。所有事情指望法律是没有意义的,道德操守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


胡丽云:

现在的法援处可以给一般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是否也可以在这个事件中去考虑一下。关于法律的涵盖问题,要仔细考虑,但并不是说就一定不行。市民没有财力去进行诉讼,但是并不代表在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就可以丧失。


韦杜灵:

但是法律,特别是在庭上经过审理的案件的意义就在于,它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标准。之后,就算是其它人,也能援引这个标准来解决问题。那奥美甘宝案子的意义在于,虽然是那奥美甘宝提出的诉讼,但是,在法院判决之后,哪怕是其它人都可以享用这场诉讼的成果,那就是,如果碰上和那奥美甘宝一样的情况,他可以援引法院的判决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全场提问

传媒方面,除了报评会,是否有其它的机构可以去监管传媒道德?立法方面,法该会有如何保障新闻自由的考虑。如附加一些条例来保障新闻界的利益。新闻界又如何看?


甄美玲:

法改会提出的建议中涵盖的空间很大,模糊地带很多,就如何保障新闻自由并没有很清晰的界定。如果是立了一个法例再加上附加的保障条件,这个保障条件的作用将会是十分有限的。


张圭阳:

我代表报评会回答。两年前,我们报评会曾经要求被授予“有限度的特权”,类似消委会一样, 希望当我们公开谴责某报纸或传媒的时候不会被别人告诽谤。


黄应士:

但这个特权是有问题的,如果谴责错误的话,为什么别人不能告你诽谤?


张圭阳:

如果错了,他可以申请司法复核,我们有这样的机制存在保障这一部分的运作。叶英杰刚才提及很多摄影记者都是很不情愿去从事偷窥工作的,可否详细讲讲?

叶英杰:

我们现在坐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反对立法,提倡自律,有时似乎维护了那些从事不道德新闻工作的小部分有问题传媒。

一方面,我们很担心立法会影响到所有的人,包括正常的严肃新闻报导。所以我们要很谨慎地处理立法问题。另一方面,我们担心立法一旦开了先例,之后就可能很容易地就通过一些更加钳制传媒,影响新闻自由的法例。

说到私隐,我同意不要一概反对立法,像甄教授而言,要去考虑怎么立法才能实行更好的保障。如果,政府立法保障私隐,不是针对传媒,而是针对整个社会的话,那会更好地响应这次的事件,可以有商量的余地。


赵应春:

社会上的确有一些人视新闻为商品,从他们的角度,完全不理会新闻的真正社会作用或者道德操守。当那些杂志期期热销时,我会想,社会受众是支持我们的所谓“新闻理念”呢,还是支持那个商品社会的逻辑呢?

当我们说到要报老板签署协议时,我们在用自己的理想来谈论另一个世界的逻辑,是没有什么力量的。这次的事件,我不觉得和新闻自由有什么关系,在厕所里偷窥是新闻自由么?


甄美玲:

所以我们应该分两部分解决。一方面自律,一方面用具体的私隐法来保障。然后在看中间的断层在哪里。


黄应士:

今天我们还漏了一个问题,就是受众的责任。正因为观众对这些内容感兴趣,新闻才会做出来。如果观众不喜欢看这些内容,不买的话,情况也没有那么坏。


张圭阳:

这次的事件其实也是一件好事,在于它让我们看到香港真正是一个公民社会。这次事件后,我们收到了很多投诉,很多社团、非政府组织都在关注和讨论。这次事件已经成为了一次社会运动,社会公民和自发性组织已经觉得所谓的偷窥文化是不能容忍的。社会力量是强大的,如果这股力量能够动员起来,我相信,就算不立法,也能对传媒界进行很好的监督。

这次事件,已经对香港传媒形成了很有效的社会运动,怎么令到这个社会运动持续下去,让大家都能够对传媒有所监督是最重要的问题。正如黄应士先生所说,受众才是关键,才是监督传媒的最主要力量。


陈韬文:

我所说的代表我自己的立场。这次的做法违反专业操守,按常理说应由业界去自律,但是,这个自我约束的最高理想是否可行呢?我个人相信自律是很根本的。

而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法改会提出的私隐条例,我觉得应在不影响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对私隐有所保护。问题是平衡点在哪里呢?

法律是需要解决的,香港的法制文化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但是,法律不等同于专业操守,专业操守应该多过于法律的要求的,很多法律外的事情要用道德来约束。现在的传媒界发生一个恶性循环。媒界工作者,老板和消费者互相推卸责任。如何跳出这个恶性循环,我们要寻找在这个圈中拥有决策权的核心,那就是集团老板。而打破这个恶性循环需要有针对性地行动,用文化集体行动的方法,由一些组织来拟定一个议题,采取行动。

在这个循环中还有一个重要要素—广告商,它为整个循环提供经济来源。广告商也不希望自己的广告和一个低俗的媒体连接在一起。所以从这里入手,可以由广告商的角度切入来解决问题。

第三个切入点是市民,市民也要担负一定责任。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告诉市民不应再去购买这样的杂志。

但这个文化集体行动的方法不能经常用,因为一个社会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时常去进行这样的活动。但是在一些非常时期,一些非常的手法是可行的,尤其对于香港而言。

这个方式最关键的是社会是否认同,要有效的话需要整个社会有一个基本倾向。


张圭阳:

时间差不多了, 希望新闻专业团体今后就这些问题多作交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