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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7日香港報業評議會譴責《蘋果日報》刊登不雅照片

      香港報業評議會公開譴責《蘋果日報》2009119報導將軍澳巴士側翻交通意外新聞時,在頭版刊登17歲女死者吐血照片的做法,是完全沒有顧及死者家人及親友感受,違反《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內《運作細則》第2條及第4條的規定:-

 

2條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4條 新聞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記者和圖片編輯)應謹慎處理血腥、暴力、噁心和色情圖片。使用時須考慮:

4.1對說明新聞事件是否必要;

4.2對社會的影響;

4.3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影響。

 

報評會接獲十名公眾人士投訴,指《蘋果日報》刊登女死者重傷吐血的照片,而且容貌沒有打格,引起讀者不安。投訴人認為,該女死者的照片只能帶來官能刺激,毫無新聞價值,沒有必要刊登。

 

報評會根據附例,按程處理投訴,最後認定《蘋果日報》在處理有關照片時違反上述守則,並去信要求《蘋果日報》回應,但在限期過後,該報刊至今仍未回覆本會。

 

2006年本會曾公開譴責報章刊登交通意外死者死狀照片,希望報界在處理這一類新聞照片時能有所克制,表現出業界應有的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