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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報業評議會對傳媒報道「裸照」事件的一點評議 (2008年2月22日)

        一月下旬, 網絡流傳多張疑似香港藝人的「裸照」, 香港部份報章從1月29日起, 連續二十天以頭版或要聞版的篇幅, 大量刊登疑似藝人的「裸照」; 以此題材為封面的雜誌, 銷量普遍增多三至五成。  個別雜誌更將網上流傳的照片輯成特刊發售, 附以形象的描述。一場市場與專業操守的考量, 呈現在我們面前。 

 

 香港報業評議會作為接受公眾對報章、雜誌投訴的機構, 審視了二十天來香港媒體的表現, 又收到了不少公眾對報刊的投訴, 我們不能無言。事件的牽涉面非常廣泛,包括私隱權、網路道德、色情標準、政府政策等等。我們在這裏比較注重探討的是傳媒操守的問題,這也是本會一向關注所在。

 

疑似藝人「裸照」在網上出現, 原先看來是一個趣味性的事件, 隨後發生警方連串拘控行動、鍾亦天還押八週不予保釋、警方的連串相關言論, 都帶有很強的新聞性, 其意義已遠遠超出了「裸照」的範疇, 傳媒相應的作了多角度的報道和評論, 引發了社會討論, 我們對此表示讚賞。  我們要質疑的是:當「裸照」不是一天而是多天已經大量在網上流傳, 報章、雜誌卻又大量的重覆刊登這些「裸照」, 以煽情的手法包裝有關消息, 持續地以最顯著的版位報導, 除了產生觀感剌激, 助長侵犯私隱行為, 延續促銷策略外, 當中又有什麼重大意義可言呢?從新聞價值的角度看, 種種煽情的做法實在沒有必要。 難道不同的性愛圖片, 會具有不一樣的新聞價值?沒錯, 裸照是經過技術處理, 但是這種技術的處理, 無論是從量上或是範圍上, 皆不足以掩蓋部分傳媒煽情促銷的意圖。對於個別傳媒把「裸照」輯成專刊, 更是對照片中人的無情鞭撻, 是赤裸裸的從別人的痛苦中搾取最大的利潤,罔顧照片因進一步擴散而對青少年及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  傳媒經營者爭辯說:「讀者要什麼便給什麼、市場要什麼便供應什麼。」 這類把「市場需求」視為傳媒工作唯一準繩的「振振有詞」的言論, 在美國名報人、普立茲獎創辦人約瑟夫‧普立茲以下的評論中又顯得多麼低拙:

 

「沒有最崇高的理想、仗義執言的志向、對所遇問題的精闢見解、以及真誠的道義責任, 新聞事業便會淪為一個祗顧商業利益、圖謀私利、以及與公眾福祉為敵的行業。」

 

可以說, 香港部份傳媒在「裸照」事件上的這種過份的表現, 有違專業操守, 令人握腕痛惜, 是把一種祟高的事業, 降格為與公眾福祉為敵的下三濫貨色。

 

每每對新聞機構作出評議時, 我們都是誠惶誠恐, 恐怕受不了「妨礙新聞自由」這頂帽子。  我們肯定並維護傳媒享有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權利, 但實踐此等自由的同時,傳媒要肩負社會責任,遵守法律和服膺更高的原則。  美國高院大量案例亦說明, 描述未成年人參與性行為、侵犯版權、宣揚色情、誹謗他人、藐視法庭等的言論, 並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沒有發表的絕對自由。《國際人權公約》特別強調, 在行使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時, 是要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  公約的這種說法, 旨在對抗現代傳媒濫用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權利。 

 

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固然是我們所追求的, 但是我們也非常認同傳媒只是社會上眾多機構的一員, 不但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同時也要承擔社會的責任。 在裸照事件中, 傳媒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市民私隱權也有莫大的責任,不可輕言或逃避。  傳媒人在市場與專業操守之間, 要有一個自覺的選擇, 專業自律絕對不是限於替裸照「打格」而了事, 而是為了更大的社會責任或更高的原則而有所為, 有所不為。

 

我們還關注到在整件「裸照」事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過時及不足, 對執法人員及業界造成困擾;淫審署對審裁員的指引過於僵化及割裂, 與社會上的一般共識有一定的差距, 令市民難以適從, 也往往令傳媒機構不知所措, 不必要的窒礙了討論的空間。 

 

我們知悉政府有意重新審視有關條例, 報評會自當積極參與, 向政府提出業界會員及非業界會員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報評會也希望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討論, 把一場香港式的「裸照風波」, 轉化成對青少年人的通識教育運動、轉化成對傳媒的有效監督、轉化成對傳媒產業屬性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