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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頁   新聞團體主辦 「保障私隱研討會」紀錄 (2006年9月2日)
出席研討會人士: 張圭陽 香港報業評議會代表, 研討會主持 梁天偉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代表 黃應士 資深傳媒人 陳韜文 香港報業評議會代表 胡麗雲 香港記者協會代表 趙應春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代表 葉英傑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代表 陳婉瑩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 甄美玲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 張善喻 香港大學法律系 韋杜靈(Doreen Weisenhaus)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
張圭陽:
除非特別申明,下列講者言論代表個人立場。這次會議的發言將會整理成文交到9月中召開的立法會禎訊科技廣播小組以作參考。同時,這次研討會內容會在報評會的網頁上發表。 梁天偉:
港大民意調查顯示八成香港市民要求政府立法,令到偷拍刑事化。特首緊跟著發表公開講話,謂自己“感同身受”,希望立法會法改會認真討論該次事件。前晚,我更聽到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有需要立法”。事態似乎發展得愈發嚴重。我們認為大家應該關注這個事件,共同討論如何去解決。 首先,作為新聞工作者,我很反對立法,反對刑事化“偷拍”這一現象。因為這其實是新聞工作者的一個工具,用於偵察新聞。 回顧這一事件,到現在為止,黎智英仍未發表過任何意見,而那張照片本身(指阿嬌被偷拍相)其實並沒有什麼東西看。依據淫褻及不雅刊物審裁署裁定,這張照片已經被定為二級,法庭也將對這一事件進行了聆訊。 繼續下來,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處理此類事件。香港雜誌的相片的尺度向來寬鬆,如今日3週刊就又登出了一張裸體遮胸照片。一來,我們固然反對“偷拍”刑事化,二來,我們是否也應該思考,行內如何進行自我規範,樹立媒體工作者有操守、有社會責任感的形象,而不是隨波逐流。森美事件後,很多大學生認為該事件“無所謂”,鮮有對此進行反思或批判者,而我卻認為應該嚴謹地反思這個現象。社會在變化,很多界限開始寬鬆化。大眾對這一變化習以為常,我卻認為這十分“大件事”,大家應該認真思考一個社會的尺度究竟可以去到什麼地步。 今次事件發生後,我想,傳媒界的眾多同仁聚在一起,可不可以共同來思考,不要等政府來監管我們,而是自己採取措施,做個負責任的傳媒工作者。 現在,我們發現傳媒似乎都比較“同情”立法,反對的聲音很少,這是個很讓人害怕的現象。 張圭陽:
我補充一下這個研討會的緣起。本週三新聞工作者聯會召開理事會,討論了這一事件。大家覺得幾個新聞組織應該坐在一起共同討論一下這次事件。並請了幾位學者來和我們分享他們的專業意見, 這就是今天開會的源起。 葉英傑:
因為我自己很少做前線採訪,所以未必可以以前線攝影工作者的角度來看待這次事件,但我作為一個行內人士,我很清楚前線攝影記者其實很不想參與一些偷拍工作,特別是涉及道德或個人私隱的工作。 這次事件要分兩方面看。一方面,這次事件不清楚是否行內記者所為,還是雜誌社向外面其他人購買相片。另一方面,我們仍然譴責雜誌最終出版了這張照片,因為它涉及了不道德情況。 是否應該立法將“偷拍”刑事化?籠統而言,我很同情公眾對這一事件看法,以及當事人的感受。但是,涉及法律,我們應關注立法如何去界定以及監管這類事件。誠然,如果我們反對立法,那麼這個問題也就不用再去管,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可以為各方所接受並實行呢?我們常常強調行內的自我監管,但我很懷疑這究竟最終能夠做到什麼。我們現在面臨這樣一個困局:我們關起門來說不相信立法,社會受眾卻不相信我們行內可以自律。我不知道這樣一個困局如何才能打破。 所以,我自己的立場是比較矛盾的。一方面,我希望思考如何在不立法的情況下行內可以自律,讓社會大眾相信行內有能力自己去解決這個問題。在這個角度上,我是堅決反對立法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行內不能有效自律,我則未必會堅決反對立法,但是我會對立法條文持謹慎態度,看它如何去界定、規範、監管這一現象,以防“矯枉過正”。 胡麗雲:
記協的立場一向十分清晰。在雜誌出版當天,我們已經發表一個譴責聲明。今次的事件中,我發現缺少了“公眾利益”。其實,記協一直都有專業操守規定,除了在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我們不能用這樣隱蔽式的方式去做採訪。而這次事件中,我們並沒有發現這樣的“公眾利益”,所以記協對這一事件的譴責立場是十分鮮明的。 但是,隨著事態的發展,民情洶湧,大家憤怒地提出要“立法”。這個時候,我卻覺得應該冷靜思考,現在提出“立法”是否恰當。這次立法的提議讓我想起了“截取通訊條例”:在缺乏詳盡討論的情況下,政府通過“截取通訊條例”,最終導致很不好的後果。對於新聞界而言,傳媒工作者因此難以保護採訪消息來源。 這次事件也是一樣,現在提出立法是否理性?而為何一開始就直接要將其“刑事化”,而不用民事途徑去處理?而報告中關於“私人處所”的界定則更令人感到奇怪,為何連醫院或者護理院此類都被界定為私人處所?如果這個報告中的界定成為法律,那麼以後很多新聞都無法操作。 我們的立場是,第一,對此次該雜誌用這樣的手法報導這樣性質的新聞提出強烈譴責;第二,我們絕對不認為現在是一個恰當的時機去考慮立法;第三,我們更加不認為處理手法要根據法改會報告書來進行;第四,更加不應該是“刑事法”。 趙應春:
先說說我自己的想法。對於該次事件我感觸良多。五年之前,當法改會提出要如何監管傳媒時,我曾積極與社會各界討論關於立法監管傳媒所將引起的後遺症,也很義不容辭地為新聞界正言。當時政府沒有立刻進行立法,行業則試圖作自我檢查。當時行內討論推出新聞專業守則,也成立了民間組織的報業評議會。但幾年下來,我們發現情況並沒有變好,讓我對局面感到悲觀。 幾年下來,情況可以分為幾個層面。在社會上,偷窺文化變本加厲;傳媒更加趨向商品化運作,市場規則導致專業及道德操守難以保持;行內的自我監管難以奏效;報業評議會則變成“無牙老虎”,力量薄弱,難以監管整個報業,對非會員的監管沒有法律保障,批判傳媒時還曾被告誹謗,工作很受制肘。 當社會上一有事情發生,人們總是傾向于立法來解決,但我覺得立法監管傳媒可能“十蔽”生。是否要一步走到那個地步,我有所保留,但是如果不採取措施,情況也會更差。有時,我甚至擔心我們所倡導而堅持的“新聞自由”其實變成了某些人販賣其商品的擋箭牌。“新聞自由”是一個崇高的理念,但卻有被濫用的危險。大家要明白,“新聞自由”並不包括偷看別人換衣服的自由。 一方面,我們懷疑倡導新聞自由卻被人濫用是否值得;另一方面,我們亦擔心立法監管會否“一杆打翻一船人”,矯枉過正。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在這兩端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也許,當報業評議會擁有更多實質的權利,能夠更有效地實施監管時,我們可以在兩點之間尋找到一個立足點。這次的事件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社會各界及傳媒界共同來思考這個問題。 黃應士:
新聞自由,指的是自由地採訪對於社會重要的事宜,而不是“換衣服”。 第一,在這次的事件中,有一點讓我特別注意。相片其實什麼都沒有拍到,但似乎因為是“壹集團”所為,整個傳媒界便對它發起嚴厲聲討。譴責《一本便利》是應該的,但為什麼其他的八卦雜誌每週出版這類照片,卻都逃過了指責?我的觀點是,如果要指責,則要指責全部,而不應該只針對一件事情。 第二,傳媒縱然是商品,為什麼就不能期望他同樣有操守?現在香港的傳媒越來越過分,昨天無線新聞,對車禍場景進行特寫報導,這是否有必要?目的又何在?這次事件,不是僅僅關乎色情,僅僅抓住“偷看更衣”就能討論出來的,事情遠沒有那麼簡單,它折射出來的是整個香港傳媒的風氣。 現在人人說“知情權”,但鮮有人知道什麼是“知情權”。你有權力“知”別人換衣服麼?“知情權”成為尚方寶劍,時常被濫用。“第四權力”並不是(大曬)。 傳媒道德操守中最基本的是“盡可能減少對受眾造成傷害。”車禍的報導是否需要特寫,是否需要一定血淋淋?做之前,都應設身處地地去想,現在連這個都不去想,說明了什麼?新聞工作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記者,但很多人卻長久地忘記了這一點。作為人,首先應該有基本道德。香港的記者沒有一種自己的反思性,上司叫做什麼就做什麼,這顯然是不行的。其實,在工作中,記者也應該對事件進行獨立思考,依靠基本的道德操守來處理。 講到操守,分三個層次:一線記者的操守;編輯,監製的操守;媒體經營者的操守。各個層級的人都應遵守自己的操守,承擔自己的責任,要自律則不能推卸責任。 立法是行不通的,但是我能擔保,傳媒工作者如果不自律,就算有法律也沒用。也許,報評會是“無牙老虎”,但好過沒有。 這次事件中,還應注意的是,藝人雖然對這次事件義憤填膺,但是其實藝人對所謂偷拍也持雙重標準:未紅時希望被偷拍而增加曝光率,紅了之後則堅決指責偷拍。兩面之間,其實與媒體互相利用。 個個人都反對法律,但是,沒有法律怎麼辦?人人都說身不由己,但其實這些都是藉口。“身不由己”不代表可以拋棄道德操守。 陳婉瑩:
這一段時間,新聞界很熱鬧。做新聞的人成為了新聞的主角其實就是一個壞消息。 第一件事情就是程翔的案子;第二件事情就是內地記者披露IPOD在深圳的工廠變成工人的“血汗工廠”,被臺灣老闆索賠3000萬,最後在社會的一片指責聲中將索賠額降為一元,但案子仍未撤銷;第三件事情就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偷拍事件。 怎麼看,前兩件事情都遠比第三件嚴重,但事情卻發展到今天我們要在這裏來一起討論這第三件事,讓人不禁有些感慨,還有一些無奈和悲情。之前,政府提出要立法監管新聞界時,我們一致反對立法,而民眾也站在傳媒這邊;可是這次的事件,民意又在哪里呢? 我希望提出一個小建議,以求在自律和他律之間找到一點解決的辦法。解鈴還需系鈴人,報紙老闆首先應該承擔責任。是否可以在立法這把“刀”砍下來之前,要求報紙老闆同意接受一些基本守則,並簽名承諾遵守。如:不能在醫院的私人病房中照相。又如:對性侵犯的受害者不作曝光等。我覺得我們可以製作類似的公約,讓香港主要報紙的老闆都來簽字承諾。這也能夠挽救香港傳媒的形象,反映香港是一個有品味的社會。 我也同意立法其實不能從基本上解決問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一個道德水準的問題,道德的要求向來比法律更高。如果我們的社會要靠法律才能約束人們不偷拍別人換衣服,那這個社會已經去到了一個很可怕的地步。我們要求新聞工作者作為一個人,作為一個記者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水平,這個要求是要比法律要求高的。 所以我們現在要達成一個共識。幾年來,大家已經做了很多事情,但是發生的事情讓人應接不暇。這次的事件,簡直是勾起了“新仇舊恨”,所以我覺得,不要講那麼多,我們可以代表民眾,代表社會,向黎先生,其他報紙老闆提出這樣的一個要求來簽名。 甄美玲:
我覺得剛剛的建議是可行的,但是我還可以更具體。99年的時候,四個會已經出台一個“四會聯合專業守則”,但內容比較籠統,現在詳細補充一些具體內容。 首先,在道德操守上,要求報評會成員設立一個高級編採人員,或者申訴專員。當接到投訴時,要向公眾作出解釋。 其次,在法律方面,現存的有關傳媒行業的法律很多地方都比較含糊,而有些雜誌更是把觸犯這些法律可能會付出的罰款撥作經營成本的一部分。這樣一來,這些雜誌幾乎可以忽略條例的約束;反而,我們發現,這些條例卻會不正常地干擾到正常的新聞工作。如新聞報導中要報導非洲土著赤裸上身,按照條例,全部要打格子,但是這種做法顯然干擾了正常的新聞報導。 那麼如果進行私隱立法呢? 這次的事件,不僅讓名人們緊張,其實普通人也人人自危,感到私隱受到威脅。而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往往滯後於西方。無論是英國,美國,還是加拿大都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專門立法,禁止偷看方式的偷拍。這樣一種立法把所有形式的偷拍都包括進去,並且規定得非常細緻,並且不是專門針對名人,而是涵蓋了對所有人私隱的保障。這樣一來,立法可以使公眾安心,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 香港法改會一往出台的報告都沒有就此範疇進行研究,所以我們可以建議政府更加細緻地討論這個問題,在立法的同時既保障市民的私隱和尊嚴,又不影響新聞自由。 現在,香港關於私隱的各種規定都比較含糊,範圍介定得很寬鬆,有時會不正當地影響正常的新聞工作。所以,立法是很危險的,需要仔細斟酌。所以,現在我們要看的是:一,自律有沒有很具體地在執行?二,法律方面,偷窺式的立法有沒有很具體?三,立法很危險的,概念模糊。 政府的立法其實反映了對於傳媒的不放心和對於高科技的一種憂慮。那麼對於傳媒的部分就要靠傳媒自己去解決了,如果自己能夠做得好的話就自然能消除別人的擔心。 陳婉瑩:
監管要有一定步驟,規定一定要具體。這些都可以在我們給報老闆的協議中反映。 韋杜靈:
現在大家都在談及修立新的法律,但是我想強調的是,其實在香港的現存法律中,已經存在可行的法律條文來解決類似這次的事件。很多國家運用這些現存條文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只不過香港還沒有意識到去使用它們。那奧美甘寶的案子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香港的名人和公眾為什麼不能從這些現存的法律中入手呢? 另一方面,對於現在的法律條文,我建議要非常仔細地去研究它們的行文。注意它們是否能夠為新聞自由提供正當的保護。 張善喻:
我沒有從事過傳媒工作,所以我並不是很同情傳媒。我首先感到,我不相信所謂的自律或者操守守則,因為這些事情講了很長時間了,但都不是很見效。至於剛才說到的有其他的法律途徑可以保護受害人,我又覺得不盡不實。一來,如果使用民事訴訟,不是每個人都能負擔昂貴的訴訟費用,也不是所有人願意這麼做;二來,剛才提到香港法律可以學習英國的先例,例如奧美甘寶的案子,我也覺得不可行。從法律方面看,這兩個地方的情況是不同的,英國有跟隨歐洲人權法院的那一套,但是香港仍沒有任何法律引用這樣的私隱法。 我不信傳媒能夠靠自律做到。至於這次的事件,偷窺偷拍是大是大非,立法有何不可呢?是否一講到立法,傳媒是否就覺得“不能碰我”,接著繼續做一些過分的事情呢? 甄美玲:
香港是否能夠向英國學習,從英國全盤引進這樣的案例處理方法呢?如果引進的話,有好有不好。好的方面是可以提供更多的保障,不好的方面是可能不能夠保護到傳媒,對傳媒不一定有利。 陳婉瑩:
現在的問題不是有沒有法,而是我們應該像韋教授所說的那樣,可以從現行的法律中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在使用之間,要對這些法律進行測試檢驗,確定它是否可行,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 黃應士:
法律對於平民而言沒有多大意義,平民沒有錢去提出訴訟。所有事情指望法律是沒有意義的,道德操守不是法律可以解決的。 胡麗雲:
現在的法援處可以給一般公眾提供法律援助,是否也可以在這個事件中去考慮一下。關於法律的涵蓋問題,要仔細考慮,但並不是說就一定不行。市民沒有財力去進行訴訟,但是並不代表在法律上他們的權利就可以喪失。 韋杜靈:
但是法律,特別是在庭上經過審理的案件的意義就在於,它提供了可以參考的標準。之後,就算是其他人,也能援引這個標準來解決問題。那奧美甘寶案子的意義在於,雖然是那奧美甘寶提出的訴訟,但是,在法院判決之後,哪怕是其他人都可以享用這場訴訟的成果,那就是,如果碰上和那奧美甘寶一樣的情況,他可以援引法院的判決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全場提問
傳媒方面,除了報評會,是否有其他的機構可以去監管傳媒道德?立法方面,法該會有如何保障新聞自由的考慮。如附加一些條例來保障新聞界的利益。新聞界又如何看? 甄美玲:
法改會提出的建議中涵蓋的空間很大,模糊地帶很多,就如何保障新聞自由並沒有很清晰的界定。如果是立了一個法例再加上附加的保障條件,這個保障條件的作用將會是十分有限的。 張圭陽:
我代表報評會回答。兩年前,我們報評會曾經要求被授予“有限度的特權”,類似消委會一樣, 希望當我們公開譴責某報紙或傳媒的時候不會被別人告誹謗。 黃應士:
但這個特權是有問題的,如果譴責錯誤的話,為什麼別人不能告你誹謗? 張圭陽:
如果錯了,他可以申請司法覆核,我們有這樣的機制存在保障這一部分的運作。葉英傑剛才提及很多攝影記者都是很不情願去從事偷窺工作的,可否詳細講講? 葉英傑: 我們現在坐在這裏討論這個問題,反對立法,提倡自律,有時似乎維護了那些從事不道德新聞工作的小部分有問題傳媒。 一方面,我們很擔心立法會影響到所有的人,包括正常的嚴肅新聞報導。所以我們要很謹慎地處理立法問題。另一方面,我們擔心立法一旦開了先例,之後就可能很容易地就通過一些更加鉗制傳媒,影響新聞自由的法例。 說到私隱,我同意不要一概反對立法,像甄教授而言,要去考慮怎麼立法才能實行更好的保障。如果,政府立法保障私隱,不是針對傳媒,而是針對整個社會的話,那會更好地回應這次的事件,可以有商量的餘地。 趙應春:
社會上的確有一些人視新聞為商品,從他們的角度,完全不理會新聞的真正社會作用或者道德操守。當那些雜誌期期熱銷時,我會想,社會受眾是支持我們的所謂“新聞理念”呢,還是支援那個商品社會的邏輯呢? 當我們說到要報老闆簽署協議時,我們在用自己的理想來談論另一個世界的邏輯,是沒有什麼力量的。這次的事件,我不覺得和新聞自由有什麼關係,在廁所裏偷窺是新聞自由麼? 甄美玲:
所以我們應該分兩部分解決。一方面自律,一方面用具體的私隱法來保障。然後在看中間的斷層在哪里。 黃應士:
今天我們還漏了一個問題,就是受眾的責任。正因為觀眾對這些內容感興趣,新聞才會做出來。如果觀眾不喜歡看這些內容,不買的話,情況也沒有那麼壞。 張圭陽:
這次的事件其實也是一件好事,在於它讓我們看到香港真正是一個公民社會。這次事件後,我們收到了很多投訴,很多社團、非政府組織都在關注和討論。這次事件已經成為了一次社會運動,社會公民和自發性組織已經覺得所謂的偷窺文化是不能容忍的。社會力量是強大的,如果這股力量能夠動員起來,我相信,就算不立法,也能對傳媒界進行很好的監督。 這次事件,已經對香港傳媒形成了很有效的社會運動,怎麼令到這個社會運動持續下去,讓大家都能夠對傳媒有所監督是最重要的問題。正如黃應士先生所說,受眾才是關鍵,才是監督傳媒的最主要力量。 陳韜文:
我所說的代表我自己的立場。這次的做法違反專業操守,按常理說應由業界去自律,但是,這個自我約束的最高理想是否可行呢?我個人相信自律是很根本的。 而從法律角度而言,對於法改會提出的私隱條例,我覺得應在不影響新聞自由的前提下,對私隱有所保護。問題是平衡點在哪里呢? 法律是需要解決的,香港的法制文化越來越被人們接受。但是,法律不等同於專業操守,專業操守應該多過於法律的要求的,很多法律外的事情要用道德來約束。現在的傳媒界發生一個惡性循環。媒界工作者,老闆和消費者互相推卸責任。如何跳出這個惡性循環,我們要尋找在這個圈中擁有決策權的核心,那就是集團老闆。而打破這個惡性循環需要有針對性地行動,用文化集體行動的方法,由一些組織來擬定一個議題,採取行動。 在這個迴圈中還有一個重要要素—廣告商,它為整個迴圈提供經濟來源。廣告商也不希望自己的廣告和一個低俗的媒體連接在一起。所以從這裏入手,可以由廣告商的角度切入來解決問題。 第三個切入點是市民,市民也要擔負一定責任。是否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告訴市民不應再去購買這樣的雜誌。 但這個文化集體行動的方法不能經常用,因為一個社會沒有那麼多的精力時常去進行這樣的活動。但是在一些非常時期,一些非常的手法是可行的,尤其對於香港而言。 這個方式最關鍵的是社會是否認同,要有效的話需要整個社會有一個基本傾向。 張圭陽:
時間差不多了, 希望新聞專業團體今後就這些問題多作交流。
(完) |